时间:2020-05-23 10:39:34来源:融易新媒体
12.对被告人沈某萍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姬某华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贾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汪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1违法所得3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2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鲁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姬某华、贾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鲁某某,陈某某所退赃款折抵罚金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
针对上诉人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评判如下:
1.关于姬某华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及辩护人称应认定姬某华发展下线60余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通过《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平台》调取的姬某华与李某的银行流水,传销活动层级架构图及下线会员信息,李某、姬某华供述等证据证实,姬某华参与组织传销人数为960余人及缴纳的传销资金超过860余万元。该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量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组织传销人员超过120人,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鉴于姬某华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万元适当。姬某华上诉称量刑重及辩护人建议再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