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11:32:46来源:融易新媒体
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隆曦公司改正传销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3万多元;2、罚款20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取隆曦公司传销网络后台电子数据。
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及追缴被告人及本案关系人涉案赃款共计2710万多元,其中:1、白某林借用案外人马某芳、崔某珍二人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传销组织接受传销资金,案发后办案机关及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涉案关系人马某芳银行账户存款1648万多元,冻结涉案关系人崔某珍银行账户存款88万多元。
2、追缴公司违法所得854万多元,追缴被告人吴某平及魏某英购房款112万多元。
3、扣押白某林、吴某、闫某萍随身现金各20300元、31600元、9700元。同时,办案机关依法查扣白某林“路虎”牌越野车,吴某平晋B“丰田”越野车、吴某无号牌“奔驰”牌汽车、许某黑色“JEEP”牌汽车各1辆。依法查封魏某英与其丈夫刘某真共有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门面房、房产1套、被告人闫某萍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房产1套、被告人杨树杰所有的位于银川市房产1套。
案发后及一审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杰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61万多元,被告人党某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9万多元,被告人党某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白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2、魏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吴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4、闫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5、杨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
6、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7、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8、王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9、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0、党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11、对已冻结涉案人员马某芳、崔某珍银行账户内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办案机关追缴、扣押、冻结赃款及各被告人退缴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抵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