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7 00:05:46来源:融易新媒体
6月24日,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董明珠从股东中退出。
资料显示,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珠海,注册资本约11亿,法定代表人为赖信华,是一家以锂电池产业为经营核心,集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整车制造、智能电网储能系统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
此前,银隆新能源被列执行人?
公司紧急澄清:是魏银仓的“锅”
此前,在2019年11月19日,有公开数据显示,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666.76万元,立案时间为11月13日。
随后,质疑银隆新能源和董明珠“眼光”的声音甚嚣尘上。
20日下午,银隆新能源官方微信就被列入执行人名单一事紧急发布澄清说明,经核查,该案件为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一起有关“财务顾问费”的仲裁争议。
银隆新能源指出,这起案件是由公司原实控人魏银仓掌控公司期间“遗留”下来的问题,其为了拿到中信证券与其孙公司金石灏汭的投资,在未履行合法程序以及刻意隐瞒其他投资人的情况下,与中信证券方签署“抽屉协议”,约定向中信证券返还部分投资款,同时为其提供优于同轮其他机构人的权利,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银隆新能源表示,将针对该仲裁裁决提起相应程序。
同时,对于该事件的“始作俑者”,银隆新能源也没有“轻饶”,其控告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其合作伙伴孙国华等人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及侵占公司利益等多个罪名,涉及总金额逾七亿元,融易新媒体,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并侦查。
公司同时起诉魏银仓、孙国华、银隆集团等三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请总金额逾七亿元。
被列入被行人始末
据银隆新能源介绍,2015年2月,中信证券直属专用于投资的孙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参与了公司增资(下称“第一轮融资”)。
在第一轮融资中,金石灏汭向公司增资2亿元。与此同时,作为金石灏汭母公司的中信证券与公司接触沟通,意图承揽IPO业务。
作为领投方,金石灏汭口头要求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承诺对公司估值打八折,即金石灏汭缴付2亿增资款后由公司返还4000万元。
为落实这一口头要求,金石灏汭在该轮投资者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之外,瞒着其他机构投资者,私下与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按金石灏汭增资款的20%向金石灏汭或关联方(该关联方实为中信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双方另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补充协议还瞒着其他投资人,为领投方金石灏汭的回购权设定不动产抵押,使领投方金石灏汭取得了远优于同轮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权利。本轮融资结束后,金石灏汭取得了公司董事会的一个席位。
此后,公司又进行了一轮融资,中信证券及金石灏汭均未参与本轮融资(下称“第二轮融资”)。
第二轮融资完成之后,在金石灏汭多次催促下,2016年7月15日,魏银仓无视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需要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获得董事会批准的规定,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即私自代表公司与中信证券分别就第一轮融资和第二轮融资各签署一份财务顾问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在第一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2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在第二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1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合计应支付4000万元财顾费,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约定了迟付利息。
银隆新能源表示,2018年,公司新管理层上任后,收到中信证券的函件,才知道存在上述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由于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都不合法合规,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2019年5月15日,中信证券依据两份财务顾问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4000万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两项共计约6000万元。公司积极抗辩。
2019年10月14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判令公司支付第一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666.8万元;仲裁庭并未支持第二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银隆新能源表示,公司将针对仲裁裁决提起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