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6 09:10:01来源:互联网
张东晨指出,本案中,王某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虽属合同纠纷,但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是妇女的生育权。王某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系基于慎重考虑后作出的权利主张,亦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妻子一方的生育选择权应当予以尊重。
华北电力大学“区域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智库中心”首席专家、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梁平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生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而享有的人格权益。法律上的单身意指没有法律上的配偶,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但如果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僵化地依据文义解释而不考虑现实情况,可能会导致实质上无法实现该规范调整医疗行为的目的,成为阻却女方实现生育权的障碍。
梁平说,辅助生殖的最终目的是孕育子女。我国宪法、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判断是否最有利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除了客观因素外,更为关键的是以“亲情”为核心的家庭氛围,仅仅依据子女一出生就生活在单亲家庭这一点,难以判断一定对子女成长不利。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会严重损害未来生育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生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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