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6 08:10:01来源:新媒体
“我们将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防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近日,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某国有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说道。
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张某沉迷网络赌博后挪用公款,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遭依法追缴未退还的300余万元。张某的妻子李某为保住房子不遭法院强制执行,与表妹王某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刑事案件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遭错误终结。涟水县检察院深挖张某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不能执行的原因,从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通过深入侦查揭开真相,撤销了虚假诉讼的民事判决,从而恢复执行程序,为该国有公司挽回部分损失。今年9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为保房子串通作假
2017年,张某开始接触网络赌博,但输多赢少,很快就输光了家里的积蓄。于是,张某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公款累计6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通过“挪新还旧”的方式造成该公司亏损300余万元。2018年12月,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遭涟水县监委立案侦查。2019年8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依法追缴其未退还的300余万元,发还遭害单位。
张某遭侦查后,李某担心夫妻双方共有的两套住房中有一套会遭法院强制执行。为保住这套房子,李某想到通过打假官司来逃避强制执行。
2019年1月,李某带着事先拟定好的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材料,找到表妹王某。“张某遭带走了,家里的积蓄也都遭他输光了,如果房子再遭法院执行,我和孩子的生活就太困难了……”李某向表妹哭诉,希望王某能够帮帮自己,假意购买自己的房子,配合打假官司。
碍于亲戚情面,王某答应帮忙,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在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文书上签了字。为了让证据更加充分,李某又伪造了一份收到王某5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
2019年1月,王某按照和李某的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遭告李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错误民事判决导致房子不能执行
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并向遭告李某夫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因张某遭侦查无法应诉,1月30日,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其代理张某处理与王某的“房屋过户纠纷”。
2019年2月,该案开庭审理。而在开庭前,李某就已经教过王某在法庭上如何回答法官的问话。庭上,双方陈述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现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认为房屋买卖这样的大额交易通过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遂于2019年2月27日、3月5日分别单独与原告、遭告谈话,并再次向双方释明如果房屋买卖不是事实,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会遭追究刑事责任。但双方一再表明说的都是实话。201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遭告有义务配合原告过户房屋。
此外,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3月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局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经侦查,遭执行人张某和李某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已在该院另一起民事判决中认定归王某所有,另一套房系张某和李某的唯一住房且有家庭成员需要抚养居住,都不能处置,遂于同年7月1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检察官察微析疑推动纠错
2022年8月,涟水县检察院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存在异常之处:王某在2019年1月提起诉讼,3月法院就作出判决,但执行卷宗中显示房屋所有权人至今仍是张某、李某。“王某的诉讼目的早已实现,但三年多过去了,房屋既未过户,王某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明显有悖常理。”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随即和民事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该案的异常点进行研判。
为了更完整地了解案情,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调取了民事案件的全部卷宗并展开走访侦查。通过阅卷以及与王某及其家人谈话,检察官发现王某靠种田为生,家庭条件一般,并无购房的经济能力,其家人并不知道王某在城区购房,也未听说王某向他人借款买房。此外,该套房屋位于县城中心区域,交易时市场价在70万元左右,但该案中售价仅50万元,且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符合常理。
结合种种疑点,涟水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5日将线索移送至涟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立案调查。王某、李某到案后,相继供述了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由此,该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启动再审,于2023年6月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