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6 10:15:01来源:互联网
据了解,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辅助控烟、戒烟,尤其是通过制作时尚、炫酷视频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种水果味的特殊产品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不法经营罪已遭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平台引流私聊交易
涉嫌构成不法经营
“你要觉得不够劲,不妨买电子烟,也有水果味的。”
记者与某二手交易平台“××电子雾化器”商家沟通时,对方提出,他手里不仅有水果味雾化器,还有一批水果味电子烟,口感极佳。购买需要添加另一社交平台的联系方式。
在其发来的收藏笔记中,记者看到该商家售卖各种品牌的电子烟,烟弹口味均为水果味“菠萝橙子”“寒冰草莓”“芒果冰”等,单支售价在60元到70元不等。
记者查看发现,商品界面下方价格便宜、销量高的电子烟没有任何品牌标识,也没有生产地址、原材料等文字信息。商家称,这种电子烟可以装许多品牌的果味烟弹,因为没有品牌,所以价格更便宜。
记者注意到,在二手交易平台与社交平台,有大量个人卖家售卖“三无”果味电子烟。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数名平台商家,其都表示还有果味电子烟存货。这些卖家的共同点是,通过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发帖引流后,要求买家添加其私人联系方式进行购买。
岳强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销售电子烟产品也必须取得专营专卖许可证。如果涉事商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不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不法经营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告诉记者,网络售卖雾化器类产品,可能触犯不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如果雾化器类产品遭认定为医疗器械而商家未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认为,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产品,必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介绍有关产品的行为,这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如果商家发布的是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销售乱象亟待规制
加强涉烟信息监测
“本人不抽烟,草本雾化器正好能满足我吞云吐雾的幻想。”某社交平台用户“小笼包”发帖称,自己为了拍摄一组写真,使用雾化器制造吞云吐雾的效果,没想到使用后沉迷其中。在其评论区,不少昵称带有“水果××”字样的账号留言“购物入口”“存货找我”。
记者侦查发现,“草本雾化器”、果味电子烟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存在,一些平台甚至变相成了不法电子烟卖家引流的温床。
例如,在某网购平台,搜索“雾化器”直接跳出大量此类商品。在某社交平台,搜索“电子烟”“雾化器”后,虽然平台会显示“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网络售卖香烟属于违法行为”的文字提示,但是相关帖子并未遭屏蔽,不少卖家借分享为名发帖,在评论区放置购买链接或个人聊天账号引流。而一旦用户点进此类帖子,后续平台会持续推送大量同类帖。
在汤建彬看来,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入驻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负有信息披露责任:平台应确保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等。另外还有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义务与协助侦查义务。如果平台未能有效监管,则可能承担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的究竟程度取决于平台的监管失误程度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姜孝贤认为,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将销售电子烟的账号、店铺关停,下架违规商品。遇到新产品类型,无法落实产品属性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基于相关部门的定性作进一步举措。若平台未能有效履行上述监管职责,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岳强提到,实践中,一些平台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可能对不合格的店铺设置“白名单”,不进行相关审查,甚至以提高会员费、上架费等方式代替审查。此种情况,可以推断平台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