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6 10:15:01来源:互联网
“在学校偷着抽不容易遭老师发现,不是那种很呛的烟味。”近日,天津市民李先生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遭推送了一则“可能认识的人”的动态。该网友头像是一男生吞云吐雾的照片,发帖是为了分享自己的“战果”——好几个长条形状、不同颜色的像打火机一样的东西摆在一起。该网友还在评论区回复他人,“这些都是水果味电子烟,明面儿上不让卖了,但我有渠道”。
李先生点进该账号首页,查看其过往动态发现,这人竟是自己刚上高中的侄子,才16岁,不知道从哪染上了抽电子烟的恶习。在他追问下,侄子交代说电子烟是自己逛贴吧时看到别人发的卖货广告,出于好奇私聊卖家下了单,已经陆陆续续在那人处买了好几次,“卖家说他货源全,种类多”。
此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电子烟。2022年10月,电子烟国家标准施行,电子烟只能呈现烟草风味。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侦查发现,当前仍有许多电子烟产品在网络平台售卖。这些产品有的化身“草本雾化器”,有的以各种水果味等口味吸引消费者,一些网上售卖的电子烟甚至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受访专家指出,线上售卖电子烟行为遭明令禁止。一些非法商家借“草本雾化器”0焦油含量等说辞,以“雾化器”不是电子烟为由售卖,但实际上此类“雾化器”就是电子烟,同样应该禁售。网络不应成为非法商家和“三无”电子烟的温床。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草本雾化器”等类型较新的电子烟或利用暗语逃避监管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办。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入驻商家和发布内容严格把关,避免为其线上引流提供便利。
宣称无危害能治病
雾化器实为电子烟
一次偶然的机会,河北沧州的张先生发现网络上有商家在售卖“草本雾化器”。商品详情页中打着“健康无烟油”的宣传语,有多种水果口味可供选择。商家一直强调该产品非电子烟,并且有中药辅助治疗功效。
店铺里还有一款张先生之前买过的水果味电子烟,不过其商品名称也遭标注为“雾化器”。在电子烟国标施行后很久没抽过果味电子烟的张先生心痒难耐,果断下了一单,没事干的时候就从口袋中掏出来吸两口。之后,他就成了这家店的常客。
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抽的雾化器,外表酷似打火机,呈绿色,上方有气口,放入嘴中吸食就能产生气雾,“感觉和抽电子烟没什么区别”。
张先生说,自己是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刷到的雾化器商品,在下了一两次单后,就直接加了店主的私人联系方式,转成了线下交易。
记者按照张先生提供的线索检索发现,在二手交易平台、网购平台上销售所谓“草本雾化器”的商家不在少数。这些商家往往宣称自己售卖的“是草本雾化器,绝不是电子烟”,0焦油、0尼古丁,不仅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还能辅助治疗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等病症。有商家甚至会特意注明“合法合规 水果味”。
例如,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名为“××草本雾化小店”的商家售卖着27款不同口味的雾化器,百香果味、椰子水味、西瓜味……每种雾化器销量在60件左右,店铺简介写着“创新电子喷雾剂,一手货源”。商品详情页中没有任何产品信息。该店铺信息显示商家属于电商平台的“个人经营者”,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告诉记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由上述商家售卖的“草本雾化器”,尽管从商品详情到售卖话术,都在极力撇清所售雾化器和电子烟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草本雾化器”的内容物符合雾化物的定义,属于电子烟。
7月10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严打涉烟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药雾化器”类电子烟不法经营案位列其中。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对赵某等人涉嫌不法经营罪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6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声称生产“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医疗器械,但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根据烟草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及任何中药成分,属电子烟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