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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 “尾单”或违法?注意防范外贸行业知产风险!

时间:2024-06-22 03:54:04来源:新媒体

正义网讯(通讯员施晨霞)“尾单”是指品牌代工厂超出商标权人授权、多生产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因出现质量瑕疵而遭商标权人退回的产品。网购平台上带有“工厂尾单”“大牌尾单”的商品标题并不少见,可这样销售“尾单”的行为合法吗?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某运动品牌“尾单”的案件。

低价售卖知名运动品牌包“尾单”

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或犯罪

2016年4月起,柯某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生产某运动品牌包并出口日本。2021年1月起,柯某公司负责人柯某与高某未经该运动品牌权利人许可,将柯某公司生产的相关品牌包的尾货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经审计,涉案金额共计15万余元。

相关“尾单”售卖详情

在讯问过程中,柯某供述:“由于每次生产出来都有剩余,这些东西放着也是浪费,所以我们决定通过网店销售出去,以此来赚点外快。” 柯某公司代生产的大量该运动品牌包中,质检合格的产品经过包装后出口海外,由海外公司在当地销售,而瑕疵品则遭退回,成为柯某所称的“尾单”。在柯某经营的网店中,标写“日单尾货”“日单热销”等字样,实际卖的都是质检不合格的产品,价格一般在30至50元不等。

“犯罪嫌疑人柯某、高某所负责的柯某公司系经过合法的授权委托进行生产加工,但该产品系定牌加工生产,均应销往境外,不应在国内销售。”承办检察官表示,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所不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柯某、高某未经有关品牌公司授权,擅自将其瑕疵尾单在网店公开对不特定人销售,侵犯了该品牌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优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确保不枉不纵公正执法

该院认为,柯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柯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柯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柯某已赔偿权利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遭不起诉人柯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柯某不起诉。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为消除追责盲区,该院向区知识产权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柯某、高某二人给予行政处罚。

为真正实现行刑反向机制“无缝衔接”,该院探索建立移送前初步研判、审查起诉阶段跨前固证、移送后持续跟进的全流程刑行协同联动新模式。该院在移送线索前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沟通,多次召开研讨会,重点讨论案件涉及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性质、商标地域性原则适用等,明确行政处罚的管辖依据、是否需要强化固定相关证据。在移送线索后,持续跟进案件流程,把握行政处罚裁量要素,防止罚过不当。依托全流程刑行协同联动新模式,打通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通道,为后续行政案件办理疏通堵点。

最终,区知识产权局对柯某、高某二人作出罚款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以检察之力为企业加“法”

防范外贸行业知产风险

“此案暴露出该公司对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与权限配置,企业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关注到个案背后,反映出企业存在管理流程不规范、知产合规意识弱、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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