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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扒手”作案不在现场,为何自愿认罪认罚?

时间:2024-06-21 22:50:01来源:互联网

一起手机盗窃案“窃贼”遭抓获,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男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手机主人损失。然而,在检察机关二次讯问时,他却突然改变有罪供述。且行踪记录、户证登记等多项证据显示,该男子在案发时有不在场证明。两次讯问为何会有完全不同的供述?该男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疑?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付某盗窃调查活动监督案”细节。

“我要报警,我手机遭偷了!”2019年11月10日6时许,时某某向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报案称,自己放在某快餐店收银台的一部手机遭盗,价值1722元。接到时某某报案后,警方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取快餐店监控视频,警方很快锁定了一位在店内用餐的男子。该男子在店内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网吧上网至11时。警方调取该男子在网吧的身份证登记信息,显示为“付某”。

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绵阳市一网吧遭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6月15日,公安机关以付某涉嫌盗窃罪向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检察院对付某进行第一次讯问。付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于次日主动赔偿了遭害人损失。然而,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的证据存在三大疑点:一是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头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体型与付某存在一定差异;二是付某关于在案发快餐店购买的食物种类、所盗手机摆放位置以及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等供述,与失主时某某陈述并不一致;三是付某在讯问后多次向承办检察官了解遭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2020年6月24日,针对上述问题,涪城区检察院再次讯问付某,在重新核实作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向其释明了盗窃犯罪的刑罚责任、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这一次,付某改变了一开始的有罪供述,称“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且曾经丢失过身份证”。

面对付某突然的转变,检察机关当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令人大吃一惊,付某并非手机“窃贼”。经查,案发时,付某在四川省眉山市,不在案发地绵阳市;付某出行记录也证实,案发前后付某无乘坐动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户证办理系统中也明确记录付某曾于2016年10月、2018年6月两次因身份证丢失补换身份证。这意味着,该案犯罪嫌疑人可能盗用了付某身份信息在网吧进行登记。

多项证据材料均显示盗窃行为并非付某所为。2020年7月29日,该院依法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时某某遭盗窃案”继续调查。

手机盗窃案反转,更让人奇怪的是,该案在调查阶段是如何锁定付某的?付某没偷手机,为何一开始要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否出于付某自愿?

带着上述问题,涪城区检察院详细询问案件调查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发现,调查人员可能存在未客观、完整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情形。经查,该案调查人员是根据网吧登录的身份信息认定案件系付某所为,付某当时就曾做过无罪辩解。调查人员不仅没有采信,也没有依法完整收集调取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反而对付某说“不认罪就要遭关押”“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在故意诱导下,付某按照调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付某认罪认罚并非本人自愿。

2020年8月6日,就调查人员未收集调取明显可以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等怠于调查行为,涪城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涉嫌失职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收到监督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对本案中存在的调查活动违法问题启动倒查问责程序,依纪依规对涉案调查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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