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 23:34:14来源:新媒体
学位法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化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正义网讯(记者周蔚)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介绍,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和涉外学位规定。
学位法明确了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
在学位授予资格审批方面,学位法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
学位法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一方面,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学位法完善了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在答辩程序方面,学位法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为保障学位质量,学位法要求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为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学位法还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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