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22:29:07来源:互联网
不知道这些可能落入试用期陷阱
初入职场的小伙伴,你是否正在经历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考察、熟悉和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短暂性、试验性期限。作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期间,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也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道这些可能落入试用期陷阱!
实践中,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落实试用期的工资吗?这些问题常常困扰着求职者。无论职场新人,还是拥有丰富经验的“过来人”,只有充分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和你约定的试用期成立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成立须满足几项要件:
(1)试用期未超出法定的适用范围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融易新媒体消息,且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
(4)试用期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与设置试用期的目的密切相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均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起算日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日重合,只不过劳动合同期限长于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将遭视为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知道这些可能落入试用期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