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06:50:01来源:新媒体
一名贪官在遭立案查办后,最关心的往往是法院对其财产的追缴力度。这一观点出自贺小电所著《三人谈:刑事实体若干热点问题的再思考》一书。贺小电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副庭长,长期从事刑法研究及辩护工作,曾为众多落马厅官提供法律服务。据其经验,许多贪污受贿者对违法所得追缴及财产刑的适用尤为在意,甚至超过对自身刑罚的关注。例如,某厅级干部的爱人与其会面时,始终聚焦于如何减少财产刑,对丈夫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关心。
《三人谈》一书第五章“反腐之雷霆”以赵正永、卢恩光等腐败案例,探讨当前反腐形势及刑法对贪官的约束力。书中回顾了自“79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的三次修正与四阶段演变。
1980年的“79刑法”规定,受贿造成严重损失者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无损失者无论受贿金额多少,最高刑期仅为5年。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受贿5万元的法定主刑提升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死刑。1997年修订的“97刑法”将起点金额上调至10万元,量刑区间不变。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受贿行为,法定主刑仍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明确数额特别巨大者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解释将“数额特别巨大”界定为通常情况下受贿300万元以上,存在“特别情形”时,15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据此,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贪污受贿者,无论涉案金额为300万元、150万元或更高,最低刑期均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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