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03:15:01来源:新媒体
多位人大代表注意到,为避免不刑不罚的不公正现象出现,《意见》明确,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此,李世亮代表表示,这适应了轻罪治理的需求,推动了从刑事打击到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符合当下犯罪结构的总体形式。
陈友坤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意见》贯彻确定的监督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同,形成惩治醉驾行为的长效机制,借助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该领域溯源治理,增添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多位代表看来,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衔接的醉驾治理体系,只是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的一个生动注脚——一年来,检察机关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加大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抗、增加和谐。
“一罚了之”不是最佳方案,减少醉驾还需综合治理
对于醉驾,打击惩罚不能放松,“一罚了之”也不是最佳方案,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更不可或缺。《意见》中明确提到,要从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协同治理和教育改造三个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导师、骨科教授张健表示,“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酒驾醉驾治理问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记者了解到,部分省市公安、检察机关探索了“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醉驾不起诉”的办案模式,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将犯罪嫌疑人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考察其认罪认罚、悔罪悔过情况的重要依据。
蒙媛代表向记者介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与交警等部门会商建立醉驾案件轻罪治理体系,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会签醉驾人员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通过让醉驾人员参与法治集中教育、交通安全宣传等方式,做好醉驾的诉源治理。
“从实践看,让醉驾的人在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中提升社会责任感,更好回归社会,可以有效预防再犯,同时充实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实现治罪到治理的转变。”张健代表表示。
“客观来讲,一些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还可以从信用惩戒、限制机动车驾照审定等方面进行规制,这更有利于社会治理。”李世亮代表表示。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