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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先行支付还需法律支撑

时间:2020-11-12 07:11:04来源:互联网

据《工人日报》近日报道,57岁的尘肺病患者老石终于收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24.7万元工伤待遇。此时距离他被鉴定为尘肺病已两年多。老石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运。据有关人士介绍,“申请到先行支付平均要花四五年时间”。

工伤先行支付,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一天配套实施的还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从法律表述不难看出,工伤先行支付是一种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兜底措施,即避免某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及时治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错不在职工个人,职工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障。这体现出社会保险制度人性化的救济功能。

法律规定先行支付,作为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就要急受伤职工之所急,解职工之所难,通过先行支付让受伤职工早日得到有效治疗。然而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受伤职工却要等待两年甚至四五年时间才能拿到工伤待遇,并且还要为此付出繁琐的成本。据媒体报道,在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需经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程序。其中,部分程序对一些遭受工伤的职工来说很难迈过,这显然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难度。另外,由于现行制度对溯及力范围未明确,造成2011年法律实施之前的受伤职工很难享受先行支付。

部分工伤先行支付变成慢行支付,这不是职工希望看到的现象,也不利于维护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了社会消耗。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政策法律,让工伤先行支付真正顺畅起来。

在政策层面,目前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地方,应该尽快向其他地方看齐,以简化程序、统一标准、提高效率,避免受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时二次受伤。当然,国家层面也不妨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基础上,针对工伤先行支付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操作。

在法律层面,有学者提出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也值得立法者考虑。尤其是,立法要打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难的顾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成本高、难度大、效果差,这需要立法来破解。

理想的情况是,以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倒逼所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用人单位依法缴费,自然不存在先行支付的问题。当然,也需要用先行支付或预支付对其他情况兜底。这就需要尽快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提前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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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欠薪入刑条款处罚

鉴于未参保企业往往不规范,或者没有足够的补偿财力,这就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应对举措和追偿办法。同时,不排除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对于先行支付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欠薪入刑”的条款严厉处罚。为避免其恶意注销和转移财产,可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追偿范围。只有让保险救济畅通便捷,让不法行为付出代价,才有望使工伤先行支付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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