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13:03:5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一、“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
用“可能”的概念来看待理由和观点的关系较为适宜。
法律适用中,作为支持观点的理由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对现实世界人之行为和事件的因果追查概括。事实原因常可以用作抗辩依据,例如“殴打会造成伤痛,所以我们会有不得殴打的理由”。为寻找理由,需辨别这些行为和事件中的因果线索。就此而言,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可能”首先来自现实世界人之行为和事件两者中“因果”的可能性。这是“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之一。行为和事件丰富复杂,而且会随调查发现而出现变化,其中因果关系便存多面多向。
法律适用过程,不仅要追查“事实”的因果,而且要寻找规范性的根据。就刚性根据而言,随着越来越多的立法、法院判例(或案例指导)和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的出现,人们反复考量加以选择的机会会相应增加。就柔性根据而言,诸如法理、情理本身便存在交叉竞争,人们原初就有仔细思量以作选择的机会。这一层面的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可能”不能避免。这是“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之二。
此外,规范性根据的目的是针对由行为事件因果可能性而来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关系,以表达意义。因此,“事实”层面与规范性依据层面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还会相互渗透、叠加。
二、“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对于包含丰富“故事情节”的法律事件、多样化的规范性根据和各种信息,不论思考或判断较为一致还是严重分歧,参与者观察者或议论者的利益追求、策略谋定(如诉讼策略)、社会角色、价值判断、知识背景、思维习性、辩论方法,包括情绪波动,总会发挥作用,从而影响理由支持观点的建构。这是“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但这种因素发挥作用,显然是以“事实”的因果萌芽、规范性根据的选择机会和信息数量质量等客观因素作为基础。
主观倾向因素的仔细辨析有助于推进对理由和观点之关系的冷静理解,还有利于深入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关于理由支持观点,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话语策略的实用主义。第二,运用理由支持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是“逻辑思维”问题,多大程度上是“社会建构”问题?因为思维逻辑的需求,还是利益满足、心理情绪舒适的需求,还是其他?
三、关系趋同
大多数人对观点及理由分量的判断,通常会以“常识”作为标准。如果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价值立场大致接近,“常识”之内涵则会类似。共享“常识”判断是趋同的一个原因。
专业知识有时会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趋同。专业知识不可避免为人所重视。法律行业也是一种专业。因此,法律知识的提出有时可以使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判断得到纠正。
桑斯坦(Cass R. Sunstein)提出的“临时性协议”也是重要的。“临时性协议”意味着即使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立场不同,专业知识没有发挥作用,并不必然导致出现对理由和观点关系的不同判断。相反,很多人有时仅关心特定层面、具体方面的要害,不问主义。
“关注退出”是另一个原因。当更多人的关注退出时,剩余意见更容易凸显。
总体而言,趋同的出现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信息传播停止、“暂时没有想到”,但上述四点或许应该特别讨论。
四、理由可以视为观点
各种主观因素之所以可以影响理由和观点之间关系的建立与分离,理由和观点之关系的趋同原因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或许和一个深层现象密切相关。这个现象是:就法律问题而言,理由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观点。
常说的理由,如法律规定、证据、情理和常识,在某种意义上都可视为观点。提供理由是由若干陈述来表达的,需要“因为……所以……”一类逻辑意蕴的叙述结构来展开,并以论证为目的。没有“因为……所以……”的叙述结构,取消证明目的,陈述无法称作理由或观点,仅是独立陈述。由此能够断言,具体执法司法案件中除了基础观点(最终主张),其他理由和观点是相对而言的,完全可以形成不断的“观点需要理由支撑”、不断的“观点需要观点阐明支持”的链条。
首先,链条意味着在理由提供的链条之任一中间环节,相对而言的理由通常被默认为“可予认定”。我们提供理由的习惯,正是一般仅针对某一观点提出直接相关理由,并将其默认为“可予认定”,待出现疑问时再接续另外的理由。其次,链条意味着链条中某个理由会成为终端理由(或终端观点),而终端理由只能被预设为“理所当然”。否则理由提供的阶梯就会在根基上空悬。最后,链条意味着因为理由可视为“观点”,因为作为理由的“观点”存在被默认“可予认定”、被预设“不证自明”的特征,而又因为这种“观点”总是一个主张,是可能遭遇异议或反驳的,所以,所有法律适用中提出的理由之成立最终是社会对“观点”认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