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17:14:32来源:融易新媒体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首要责任内涵有五方面
根据通知要求,落实首要责任要从以下五方面来制约。
首先,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其次,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第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第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次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加强质量信息公开机制。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对那些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认为,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而五方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责任人不明、责任权重不清等尴尬和阻力,迫切要求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有所完善、落地落实。由于建设单位主导着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决定着建设项目的质量实现,因此通知首先通过强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以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权力与责任的权重对等。
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