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16:28:59来源:融易新媒体
第十九条 仲裁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独立为基本原则,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第二十条 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仲裁院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约定对仲裁院仲裁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约定适用法律、组庭方式、庭审方式、证据规则、仲裁语言、开庭地或者仲裁地。
前款约定应当能够实施,且不得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仲裁院可以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和地域等标准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二条 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约定临时仲裁的,可以从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或者之外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员名册之外的,由仲裁院确认其符合仲裁员资格后,可以担任本案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在深圳经济特区对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并据此进行仲裁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仲裁院可以提供代为指定仲裁员等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制度,并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制。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聘用境内外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仲裁院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院长确定,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院设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仲裁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共建的合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或者仲裁院章程管理。
第三十条 仲裁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争议解决收费制度、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建立薪酬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
仲裁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六章 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