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22:41:01来源:互联网
3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仲文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仲文非、谢志霞等共计24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案违法资金,于2023年2月9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共计1亿元。
详情见下文:
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负责人:程斌辉,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仲文非,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申请人:谢志霞,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赵梦然,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赵建山,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被申请人:袁汝华,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马秋爽,女,199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龚建娣,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米允清,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申请人:方园,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徐春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孙淼,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申请人:王黎黎,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陈建花,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赵笛熙,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唐子婷,女,1999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姜海正,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被申请人:张智敏,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申请人:王崇霖,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王水连,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夏志,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融易新媒体,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李**,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被申请人:覃邹,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展勋,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申请人:张群,女,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仲文非、谢志霞、赵梦然、赵建山、袁汝华、马秋爽、龚建娣、米允清、方园、徐春华、孙淼、王黎黎、陈建花、赵笛熙、唐子婷、姜海正、张智敏、王崇霖、王水连、夏志、李**、覃邹、展勋、张群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案违法资金,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仲文非、谢志霞、赵梦然、赵建山、袁汝华、马秋爽、龚建娣、米允清、方园、徐春华、孙淼、王黎黎、陈建花、赵笛熙、唐子婷、姜海正、张智敏、王崇霖、王水连、夏志、李**、覃邹、展勋、张群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共计1亿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仲文非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369139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志霞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173972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赵梦然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1053251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山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4515284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袁汝华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98572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马秋爽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932161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龚建娣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818084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米允清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640113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方园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475747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徐春华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3078304元;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淼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851753元;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王黎黎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685474元;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花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598334元;
十四、冻结被申请人赵笛熙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509685元;
十五、冻结被申请人唐子婷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352890元;
十六、冻结被申请人姜海正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2323060元;
十七、冻结被申请人张智敏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921703元;
十八、冻结被申请人王崇霖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887432元;
十九、冻结被申请人王水连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842264元;
二十、冻结被申请人夏志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817266元;
二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184204元;
二十二、冻结被申请人覃邹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596992元;
二十三、冻结被申请人展勋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802526.9元;
二十四、冻结被申请人张群银行账户(见附件)资金115330.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世龙
审 判 员 封长滨
审 判 员 程春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益江
书 记 员 吴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