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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医用氧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分流〔2023〕1 号 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医用氧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案 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 9145022177596848X0 宋泰志 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 将医用氧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来宾市老周医用氧气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给来宾老周医用氧气有限公司医用氧共计销售批次28批,销售瓶数2425瓶(规格40L:2042瓶,规格15L:77瓶,规格10L:306瓶),销售金额共计:57026.00 元(规格40L:51050元,规格15L:1386元,规格10L:4590元。以上有部分金额未开发票,开发票的金额为17277.00 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7026.00元。 一般程序案件,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该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易新媒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0.6万元(人民币)。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4日
柳州箭兴安和气体有限公司(柳分流【20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