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5:44:02来源:互联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乐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20万元。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3761号处罚文书显示,经核实,(1)外包装宣称为“芦荟胶”的产品,其独立的销售包装(规格为350白卡,以下简称:内盒)中,共有2个展示面标识了“芦荟胶”字样,融易新媒体,使用字体均为:汉仪旗黑28pt,白色字,字体约为该产品实际名称“冷敷凝胶”(实际名称使用字体:汉仪旗黑12pt,白色字)的2.5倍大小,且“芦荟胶”字样在内盒所有信息中字体最大,处于展示面中间位置,所占比例约为单个完整销售包装面积的18%,内容显著醒目。除内盒以外,该产品使用“芦荟胶”字样的还有瓶标(已直接印刷于每个直接接触产品内容物的塑料软管上)、使用说明书(每一个内盒中放置1张说明书)、中盒(规格为400g灰底白面,每1件中盒由12件内盒组成)、外箱(规格为4层瓦楞裱灰底白面,每1件外箱由6件中盒组成)。上述包装和说明材料中,“芦荟胶”使用的均为页面展示文字中的最大字号,布局处于页面中间显著位置,所占同页比例约为11.7%—18.7%不等。(2)外包装宣称为“苦瓜清颜”的产品,其独立的销售包装(规格为350白卡,以下简称:内盒)中,共有2个展示面标识了“苦瓜清颜” 字样,使用字体均为:汉仪旗黑23pt,白色字,字体约为该产品实际名称“冷敷凝胶”(实际名称使用字体:汉仪旗黑12pt,白色字)的2.5倍大小,且“芦荟胶”字样在内盒所有信息中字体最大,处于展示面中间位置,所占比例约为单个完整销售包装面积的 22%,内容显著醒目。除内盒以外,该产品使用“苦瓜清颜”字样的还有瓶标(已直接印刷于每个直接接触产品内容物的塑料瓶上)、使用说明书(每一个内盒中放置 1 张说明书)、中盒(规格为 400g 灰底白面,每 1 件中盒由 12 件内盒组成)、外箱(规格为 4 层瓦楞裱灰底白面,每 1 件外箱由 4 件中盒组成)。上述包装和说明材料中,“苦瓜清颜”使用的均为页面展示文字中的最大字号,布局处于页面中间显著位置,所占同页比例约为 14.7%—22%不等。(3)外包装宣称为“洋甘菊甘油”的产品,其独立的销售包装(规格为 350 白卡,以下简称:内盒)中,共有 2 个展示面标识了“洋甘菊甘油”字样,使用字体均为:汉仪旗黑 21pt,白色字,字体约为该产品实际名称“冷液体敷料”(实际名称使用字体:汉仪旗黑 14pt,白色字)的2.5倍大小,且“芦荟胶”字样在内盒所有信息中字体最大,处于展示面中间位置,所占比例约为单个完整销售包装面积的18%,内容显著醒目。除内盒以外,该产品使用“洋甘菊甘油”字样的还有瓶标(粘贴于每个直接接触产品内容物的塑料瓶上)、使用说明书(每一个内盒中放置 1 张说明书)、中盒(规格为400g灰底白面,每1件中盒由12件内盒组成)、外箱(规格为4层瓦楞裱灰底白面,每1件外箱由4件中盒组成)。上述包装和说明材料中,“洋甘菊甘油”使用的均为页面展示文字中的最大字号,布局处于页面中间显著位置,所占同页比例约为15.6%—18.5%不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乐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如下: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