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0:17:01来源:互联网
(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蓝色蜂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查处。
据了解,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主营业务艾灸服务,在店内展示了标题为“三伏灸”“智能养生坐熏仪”“视力恢复”的三张海报。其中,标题为“三伏灸”的海报包含以下内容:适用人群: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妇产科疾病、风湿骨病、儿科疾病、亚健康人群,在各类疾病下方还列举了具体的疾病名称,如呼吸系统疾病下方列举了以下疾病名称:过敏性鼻炎、哮喘、支气管炎、慢性咳嗽、体质虚弱易反复感冒者、肺气肿;标题为“智能养生坐熏仪”的海报包含以下内容:可以改善妇科炎症、调理前列腺炎等;益气活血、健脾补肾、提高肾功能,改善五脏六腑,调解亚健康,延缓衰老!;标题为“视力恢复”的海报包含以下内容:南京同仁堂视力恢复,中药古方配手法经络疏通点穴调理加中药眼贴。一个疗程30次视力提高100~200度。
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了两张价目表,展示了当事人推出的各类服务项目名称、对应的功效及价格。如肝脏调养项目对应的功效为:调理脂肪肝或肝气不舒、肝火旺引起的胸胁胀痛、抑郁寡欢、及早易怒、口干口苦、头晕头胀等,价格为:360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艾灸服务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不属于医疗服务;服务中使用“艾柱”产品为保健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上述广告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融易新媒体,但是广告内容包含适用疾病名称、疾病治疗效果和疾病症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中,“三伏灸”“智能养生坐熏仪”两张海报由“艾柱”产品供应商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视力恢复”海报以及两张价目表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上述广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至2022年7月19日(4月28日至6月28日当事人停业两月,广告亦暂停发布两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