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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14 02:09:10来源:互联网

日前,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典型案例。 在2022年1月10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哈尔滨市某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107)经检验被法定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1月21日,南岗区市监局收到该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No:2022HNCP0032)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230100903730161),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到哈尔滨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已无涉案批次食...

日前,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典型案例。

在2022年1月10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融易新媒体,哈尔滨市某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107)经检验被法定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1月21日,南岗区市监局收到该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No:2022HNCP0032)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230100903730161),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到哈尔滨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已无涉案批次食品在售,现场负责人当场提供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材料。

《检验报告》显示,哈尔滨市某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0107)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食品的供货者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购进日期20220107)进货数量为5公斤,进价为每公斤14.96元,销售5公斤(包含抽检样品2.504公斤),每公斤售价17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10.2元。现场负责人当场出示其查验了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涉案食品合格证明以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尚未发现存在人身或者财产危害后果,情节轻微,而且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现场负责人员能当场出示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涉案食品“姜”仅购进5公斤,售出5公斤,其中还包含抽样的2.504公斤,无剩余库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

因此,执法人员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指导意义

行政执法并非“为罚而罚”,旨在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服务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对首次发现符合“免罚清单”的违法事项,以制止、教育、劝诫、整改为主,要求违法当事人签署包容免罚承诺书,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使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并接受改正,实现从“违法者”到“守法者”再到“普法者”的主动转变。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实施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定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严格规范监督执法单位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力求让“有温度的执法”成为哈尔滨市营商环境的“金名片”。(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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