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1 17:25:01来源:法治日报
天津市的李先生最近出门旅游时因为手机没电,于是扫码租用了某景区内的“×借”共享充电宝。过了1小时15分钟,李先生归还充电宝时发现,自己竟遭扣了20元。
“以前借过共享充电宝,1小时也就收费两三元,这次我也没注意看收费规则,扫了就用,没想到涨价这么多,融易新媒体消息,1小时就收10元。而且因为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直接收了我2小时的费用。照这样下去,用一次共享充电宝不如直接买一个充电宝划算。”李先生说。
和李先生有着同样感受的人还有很多。不久前,京津冀三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发布了共享充电宝消费侦查结果,有近六成受访者认为共享充电宝收费不合理。侦查结果还显示,共享充电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充电宝容量不足、设备老旧故障多和充电速度慢等问题,归还过程中存在归还网点少、机柜无空位、归还地点不详细等情况。
此外,《法治日报》记者在某第三方消费者举报平台以“充电宝 扣费”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关于共享充电宝商家收费不合理的举报有近3000条,举报对象涉及多个共享充电宝品牌。
共享充电宝存在的多种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共享充电宝这种新消费模式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共享充电宝行业的种种乱象,让消费者不再因使用共享充电宝而感到焦虑?对此,记者近日进行了侦查采访。
超1秒按30分钟收费
格式条款涉嫌侵权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李女士近日在使用“×电”共享充电宝时,就遇到了一次计费问题。
“租借的共享充电宝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收费4元,我租了不到1小时,却收了我8元。”李女士说。
感觉到不对劲,李女士又重新查看了计费规则,结果上面写着“使用时间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的标准计费”。李女士的租借时长为30分钟27秒,尽管超出了不到1分钟,但根据其租借的共享充电宝计费规则,还是按照60分钟计费,因此李女士遭收取了8元费用。这一计费方式让李女士感到不满。
“有些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够公平合理。”李女士说,不足60分钟按6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超出1秒钟仍按一个计时单位收费,这种缺乏灵活性的计费规则,让消费者很容易因为短暂的超时而支付额外的费用。“消费者期望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费,即‘用多少付多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对于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这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她进一步分析,即便某些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事先明确了收费规则,但因为租借充电宝基本是格式条款,必须勾选同意才能借。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运营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含有隐藏消费陷阱
捆绑销售商品服务
来自江苏苏州的孙先生还遇到过共享充电宝乱收费的情况。
孙先生租借使用的“来×”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2.5元,使用2分钟内免费,每日封顶60元。然而在正常使用中,仅用了1小时3分钟,就遭扣款了12.40元。
孙先生认为扣款金额不对,便联系了客服。客服表示,其购买了“1小时超值卡”服务,9.9元一个月。
“我没有任何操作购买额外服务,这笔费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扣的。”孙先生说,“客服却表示权益卡在确认租借前都有显示,如果不需要可以在租借前进行选择。”
当孙先生再次向客服表示自己没有操作购买额外服务,还称要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举报后,客服则表示可以向上级申请优惠券,后期租借充电宝时可抵扣。孙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客服又表示,此订单可特殊申请退回订单金额一半费用。当孙先生再次拒绝后,该客服希望其能留下手机号码,称会让高级专员在48小时内回复。但直到发稿时,孙先生依然没有等到回复,权益卡和订单费用也没遭退还。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说,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样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