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20:02:33来源:工人日报
在徐女士一案中,近日审结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签证由当地移民局填写、制作,故并非某旅行社制作签证出现错误”。
“但该旅行社为代办旅游签证专业机构,徐女士全家人为普通游客,虽然订单详情并未约定由该旅行社负责审核签证的准确性或如发生此类错误情况应由该旅行社承担责任,但该旅行社就其旅行服务负有审核签证基本信息正确性的合同附随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情落实由案涉某知名旅行社承担徐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
对此,陈音江表示,“我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此说明,旅途中一旦出现纠纷,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首先承担责任,随后,融易新媒体消息,旅行社可再向开展合作的第三方追偿。”陈音江进一步解释。
张爱东表示,对于事关消费者利益的关键信息,旅行社是有义务主动提示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尤其要留意合同上的加粗字体,同时确认合同签约主体和相应款项的收款方。如果签约主体和收款方不一致,那通常可以认定两个主体都是责任人。”
(文中部分受访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