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 18:15:16来源:法治日报
“保障产品质量的首要责任在于生产者。生产者必须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对任何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饶伟说,销售者亦有责任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并确保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受到损害。如果问题出现在流通环节,运营数字人账号的团队或公司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饶伟强调,消费者在购买数字人主播推荐或销售的商品时,其权益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包括商品的质量、安全性、信息真实性等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的相应规定和保障措施合理维权。
有业内人士提出,针对数字人主播技术应用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目前的立法只能提供框架式的解决方案,缺少究竟的、针对性强的治理规则。
“对于AI数字人主播运营中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规制,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但责任承担的主体需要从究竟案件中进行落实。”张韬说,实践中需要区分商品本身的生产者、经营者与AI数字人运营者在产品责任中的不同地位,划清责任边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数字人主播在商业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平衡技术发展与法律、道德、伦理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对此,张韬给出了三点建议:
打破技术壁垒,实现人机协同。未来,AI数字人主播要通过技术的升级,从功能简单的“玩具”,变为复刻现实的“镜子”,甚至实现后现实“艺术”的飞跃。除了优化形象设计,还要重视AI虚拟主播功能的多样化,提高人机对话能力,加强情感的流露与价值观的输出,凸显个性化色彩,以此构建与受众的情感共鸣。
重视媒介伦理,避免技术滥用。随着AI数字人主播应用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扩大,必须高度重视媒介伦理,坚持人在媒介技术当中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人对技术的控制权。AI数字人主播的应用也应当合理规划设计,加强算法流程的透明化,以主流价值观念为约束,警惕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
完善法律规制,加大监管力度。实现AI数字人主播的良性发展,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责任边界,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