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 18:15:16来源:法治日报
“我真心希望这些AI数字人带货卖的东西都是真实可靠的。但万一商品质量不达标或存在虚假宣传,我们该如何维权?是找操控数字人主播的人,还是制造数字人主播的公司?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否则我们购物时心里都不踏实。”在四川成都工作的李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即使他的本职工作是一家电商平台的后台人员,但对于数字人主播带货现象,他仍感到新奇又充满谨防。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看来,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往往会因看到数字人主播作为销售者而产生不信任感。
“如果将他们看作纯粹的虚拟数字人,他们本身并不法律主体,其背后实际是运营数字账号的个体或公司,这些运营方利用数字人形象进行商品销售,其实质上扮演了销售者的角色。因此,他们需对通过数字人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饶伟说。
他提出,如果将数字人主播看作基于现实人物形象创建的数字人,在这种情况下,需关注该现实人物对于数字人使用的态度。如果现实人物已明确许可使用其形象,并许可第三方进行运营或自行运营销售活动,那么该现实人物的角色类似于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现实人物应当对其代言的产品进行合理的审查,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
“如果现实人物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代言’,那就需要和平台方、运营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现实人物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产品监管责任,且没有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那么现实人物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得到减轻或免除。”饶伟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认为,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性,首先由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是代为操控AI数字人的经营者或者制造AI数字人的公司原因导致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前二者进行追偿;特殊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前三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于AI数字人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应当由广告主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也可能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张韬说。
受访专家认为,随着数字人主播处理和存储大量数据的能力增强,数据安全和隐私应遭重点关注。用户与看似真实的数字人互动时,可能会无意中泄露信息,增加了数据遭滥用或遭不法访问的风险。
“由于技术缺陷等原因,目前AIGC生成内容时还可能存在语言混乱、文不对题等瑕疵或缺陷,甚至可能出现生成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张韬指出,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升级技术完善规则
保障顾客合法权益
2023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要“创新数字人、虚拟空间开发工具组件,推动数字人制作便捷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广虚拟会议室、展厅、营业厅、社交空间等产品”“培育一批知名数字人,打造数字人标杆产品和品牌”。
对于AI数字人主播将如何发展,庄帅认为,数字人主播将作为一个过渡阶段存在,其主要功能在于辅助人类主播进行直播。在未来,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数字人主播可能会逐渐升级为智能机器人,具备更强大的感知和交互能力。通过传感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气味识别等技术,智能机器人可以模拟人类的感官体验,更加生动地向观众展示商品,并与观众进行更深入的互动。
受访专家指出,结合现阶段数字人主播的应用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
在饶伟看来,只有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护,才能促进数字人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