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2 17:17:06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年3月17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339号
当事人:南宁久弘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11000006422
住所:科园大道17号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谢献举
2020年3月10日,本局对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进行系统查询时,发现当事人已超过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2020年3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或办公,且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调查当事人纳税情况,该局复函确认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本局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函,融易新媒体,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询问通知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现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未公示企业年报报告信息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情况;
3.《询问通知书》、中国邮政快递挂号邮寄材料、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询问通知公告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询问通知的有关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税务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报税纳税的情况。
本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