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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号)

时间:2021-03-17 10:11:48来源: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对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玉环双港路分公司销售的虾菇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虾菇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2010925670;食品名称:虾菇;购进日期:2020-11-24;被抽样单位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玉环双港路分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对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玉环双港路分公司销售的虾菇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虾菇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2010925670;食品名称:虾菇;购进日期:2020-11-24;被抽样单位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玉环双港路分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批次虾菇已售完,现场未发现剩余虾菇。由于涉抽检虾菇为生鲜即食食品,且产品抽检周期较长,无法召回。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从福州海巨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线索已告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购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虾菇4kg,并于同日开始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向供货商索要了情况说明函并要求供货商进行整改、改进。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虾菇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水环境污染。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严控进货渠道,严查进货台账,严查检验检疫情况。

标签:
质量,监督,投诉,维权,消费,财经,文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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