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3 14:45:01来源: 宁波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以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构建高水平安全监管体系,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01
宁波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3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租赁一台起重机械给宁波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并提供了由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流动式起重机年度检验报告》和江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流动式起重机委托维护检验报告》。上述两家机构均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具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浙江某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规定案
2024年5月3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5万元,对检测人员尤某某和主管人员毛某某分别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检测人员尤某某对一台在用电梯开展检测服务,在未对《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中规定的A1、A2、A3、A4、A5、A6、A9等7个项目实施现场检测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上述项目为“符合”,并出具了结果为“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余姚某气瓶充装单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4年5月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某气瓶充装单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充装许可超期的情况下,对7只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宁波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简易升降机案
2024年3月11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简易升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不具备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并安装了一台液压升降设备,未准确完成450kg额定载荷调整测试便交付给余姚市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经省级检验机构现场鉴定,该液压升降设备是以液压泵站作为驱动装置,通过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载重量大于0.5吨,在井道内沿垂直方向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机电设备。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起重机械的定义以及《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定义,判定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融易新媒体消息,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压力管道安装)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0月10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压力管道安装)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压力管道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公称直径DN80和DN50的蒸汽管道,安装完成后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宁波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案
2024年7月1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