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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最高法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回应了哪些婚姻热点?

时间:2024-04-11 01:50:18来源:界面新闻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此前在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界面新闻注意到,这次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对“假离婚”、婚姻赠予房产的处理、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关于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

“其内容是以往同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或者不曾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所规定但取舍有所不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界面新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该征求意见稿作出究竟规定,可操作性强。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符合社会对分门别类精细化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进一步增进婚姻家庭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的期待。”蒋月表示。

认定夫妻一方两类打赏违规

对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曾参与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征求意见。她向界面新闻表示,该条款就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打赏无效行为做了区分:一类是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另一类是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但从内涵上看,第二类包含了第一类,属于对民法典1066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进行的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近几年直播服务发展迅速,成为一部分人消费的新方式。大多数直播商业属性明显,观看者需要通过向主播打赏来购买对应服务。然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单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是不能够做重大财产处分的。”蒋月表示,上述规定具有针对性,关注到新兴业态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进行规范,为财产权益受损的另一方提供一方权利救济的司法途径。

此外,蒋月还表示,第二类打赏行为中所指的“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支出幅度的合理程度,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直播打赏的时间和次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虑,综合评判是否属于“明显超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谭芳表示,本条明确对于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在实务中,这条主要针对于原配将婚内财产转移给第三者的情况,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重婚、同居的婚外第三者,夫妻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返还。而如果并没有形成重婚、同居等过错,但有证据证明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也可以主张返还。”谭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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