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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遭罚款20000元

时间:2024-03-06 03:53:19来源: 信用中国网站

 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没款20000元

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罚﹝2024﹞8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6  
处罚内容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贝因美(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融易新媒体消息,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案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上架了一款某品牌“蛋白质粉”的普通食品,销售页面的主图上用蓝色显著字体表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全家可享有增强免疫力”,后于2023年11月6日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中的关于“增强免疫力”的功效用语。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上架了一款某品牌“磷脂多维蛋白粉”普通食品,销售页面的右侧主图中广告宣传内容为“选择磷脂多维蛋白粉的五大理由:唤醒高效记忆、学习不累眼、呵护心肝脑、远离心血管疾病....”,后于2023年11月7日下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称保健功效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裁量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2060029551859  
数据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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