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5 07:15:01来源:湖南消费投诉网
2023年1月22日,我在交通银行承德分行申请了一笔惠民贷业务 ,因有一张28天的免息劵,便使用了该优惠券,并未告知还款日 为2月11日,交通银行称已发送短信告知,但我没有看到短信, 导致逾期,工作人员也没有打电话告知。2月17日,我通过交通 银行APP发现有一笔逾期还款记录,经查看,已经逾期,电话联 系交通银行,融易新媒体,该笔贷款已经逾期且月底上报征信系统。优惠券无 法使用产生利息及罚金480多元,我马上还上所产生的利息及罚 金,因着急于贷款逾期事情,当时未注意到优惠券不能使用,工 作人员也没有进行提示。2月21日,我还款剩余款项,产生利息 220元。两次共计产生利息700余元,免息28天的优惠券也无法正常使用,并对我的征信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 提供合同的一 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提醒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可以 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交通银行采取短信通知方式,措 施不合理,通知不及时,致使我没有注意到相关信息,导致逾期 产生。且产生逾期后优惠券使用不了,产生700多元利息。
诉求一是删除逾期记录,不要上传征信。
二是减免700余元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