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07:06:02来源:湖南消费投诉网
自2016年9月开始深圳分期乐公司开始向本人发放小额贷款,此时我正处于大学一年级,由于是在读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并没有还款能力,导致贷款金额加速积累。直到2020年本科毕业由于升学成功,顺利考取研究生,但是仍然没有经济来源,无还款能力,只能进一步从分期乐申请贷款,2022年11月月还金额累积3000元,我与分期乐平台沟通告知其我是在读大学生,没有还款能力了,但分期乐平台仍无视我的诉求12月继续放款38000元,以至于现在贷款金额累计高达近100000元,融易新媒体,分期乐在向我发放贷款时并未合适我是否为学生身份,并未通过电话与我父母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后续与分期乐平台沟通,业务员态度恶劣,沟通无果只能寻求政府寻求良心媒体的帮助。
2016年10月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六部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明确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面向在校学生的借贷业务时,必须做到“四个不得”:
一是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二是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不应含有诱导在校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的内容;三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四是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