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19:46:42来源:新媒体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5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名银行从业人员被到监管机构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其中,国有大行员工张恪违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张恪此前已经过司法诉讼程序,相关案情也已公开。
遭告人张恪,男,1981年11月出生于天津,是某国有大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间,张恪任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工作范围包括汽车分期贷款业务的受理、侦查工作,承担侦查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责任。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张恪在办理吴某等九人申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购车贷款业务中,违反相关规定、未尽职责,致使农行南开支行向上述九人发放贷款758万元。截止2017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时,造成银行直接损失75.22万元。
裁判文书披露,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吴某冒用宋某名义,通过一家商贸公司向银行申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购车贷款业务。该商贸公司经理邢某(另案处理)提供伪造购车协议、首付款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贷款材料,通过张恪办理汽车分期贷款。
张恪在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严格核查身份证与本人的一致性、购车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准确,对购车协议、首付款收据等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侦查,在贷款发放后未严格收集、核实客户车务手续资料,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侦查,致使农行南开支行向上述九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58万元。
贷款后,融易新媒体消息,邢某从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贷款转给上述九人,后吴某等人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吴某、李某逾期未偿还贷款,共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余元。
法院认为,遭告人张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张恪具有自首情节,庭审期间退赔了银行损失75万余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遭告人张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优化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加大汽车以旧换新场景金融支持。其中,《通知》将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贷款比例调整为由金融机构自主落实,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可达到100%。
《通知》特别强调,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落实汽车贷款究竟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