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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多家中介机构因“华信债”暴雷惹官司,是否需要担责?|局外人

时间:2024-04-04 23:35:10来源:互联网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4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披露,近日法院审理了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这一案件是该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目前已受理相关系列案件超40件,总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界面新闻了解到,此次案件中的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是已经遭破产清算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信),由于发行的数只华信债暴雷违约,上海华信遭多名投资机构告上法庭。

据上海金融法院,原告某农商行称,某国际集团发行案涉债券过程中,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情况、与国有企业间的商贸关系及金额等方面存在虚假陈述。另外,在公司财务数据上造假,虚增合并报表;关联公司、关联交易造假,并虚增收入。现该国际集团未能按约兑付债券本息,融易新媒体消息,各遭告在案涉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过错,故请求判令各遭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

然而,各遭告以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某国际集团的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遭告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落实,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裁定,上海华信受中国华信实际控制,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严重丧失财产独立性、丧失经营独立性,且上海华信与中国华信及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华信系控制的70家企业之间构成高度人格混同。此后,法院裁定上海华信与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70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相继宣告上海华信公司、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66家企业合并破产。

2022年11月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两则裁定书,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以华信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将中信建投证券、锦天城事务所等多家中介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1.2亿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界面新闻了解,除湖南安仁农商行“踩雷”之外,还有其他6家来自湖南省的农村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投资了华信的债券,并在债券违约后起诉了华信债的相关方,分别是湖南东安农商行、湖南桃源农商行、湖南涟源农商行、湖南宜章农商行、湖南资兴农商行、湖南江永农商行。

上述多家农商行的官司于2022年7月在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遭告中介机构涉及一家律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两家评级机构、三家银行、一家券商,分别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包括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湖南安仁农商行还起诉了头部券商中金公司。

这三家银行均承销了华信系债券,且所承销债券已发生实质性违约。

公开信息显示,债券17沪华信SCP002的主承销商为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是17沪华信MTN00、17沪华信MTN002债券的主承销商。渤海银行是17沪华信SCP003和17沪华信SCP005债券的主承销商。

2023年6月,法院表示,因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便于案件审理,法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并入(2023)沪74民初751号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诉遭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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