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6 08:58:01来源:界面新闻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了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
案件当事人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601519.SH,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诉该公司时任董监高张长虹、王枚、王日红、洪榕等。
大智慧公司于2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共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6%。
大智慧年报造假,虚增利润1.21亿元
据悉,这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对大智慧公司、张长虹、王玫等15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该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亿元,利润总额4292.12万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融易新媒体,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证监会认为,张长虹作为大智慧的董事长,对大智慧的信息披露负有主要责任;王玫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主要责任;王日红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负有主要责任;郭仁莉作为大智慧财务经理,是大智慧多项违法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作为分管营销部的副总经理,洪榕是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提前确认收入的直接参与者。
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另外,还有9名董监高成员受到警告处罚,并分别被处以5万、3万元的罚款。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投资者成功追偿3.35亿元,明确压实董监高主体责任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
2021年4月,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21年11月,大智慧公司起诉张长虹等5名董监高,请求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据法院透露,因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中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允许该案撤诉。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