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9:08:02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王景(实习)张晓云
债券违约后,又有中介机构被诉承担连带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在踩雷“华信系”债券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信托)和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安仁农商行),认为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先后将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锦天城事务所、上会会计、联合评级告上法庭,要求对1.2亿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两起案件均未有判决结果。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两起案件被判移送被告中信建投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金融法院处理。
当前,不同侵权主体之间如何划分和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仍然是一个充满纷争的焦点问题。中介机构是否应该在一定比例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16申信01”构成实质性违约2016年9月8日,上海华信公司作为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即“16申信01”,评级公司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评级”),会计师事务所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上会会计),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事务所)。
据了解,16申信01票面利率为4.08%,起息日2016年9月9日,到期(兑付)日为2021年9月9日。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正面”。
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沪03破305号《民事裁定书》,审理认定上海华信公司受中国华信实际控制,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严重丧失财产独立性、丧失经营独立性,且上海华信公司与中国华信及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华信系控制的70家企业之间构成高度人格混同。上海华信公司、海南华信(上海华信100%持股子公司)作为“华信系”企业主要融资平台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但不直接持有实物资产,对外融资所得资金实际统一用于“华信系”各企业及外围公司。
2020年2月12日、2020年8月6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5日及2021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次裁定“上海华信公司与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70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已前后宣告上海华信公司、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66家企业合并破产。
因此,债券违约后,华润信托和安仁农商行分别将中信建投、联合评级、上会会计和锦天城事务所4家中介机构告上法庭,四被告对“16申信01”债券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在债券存续期间,未尽应尽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更正披露、帮助投资人及时止损,融易新媒体,应对原告因债券欺诈发行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约1.2亿元。
其中,华润信托索赔债券本金5,000万元、利息1,794,082.19元及罚息3,842,738.3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仍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安仁农商行索赔经济损失7,607.37万元(包括所持“16申信01”本金6,800万元,及暂计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的利息807.37万元,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两起案件均移送至北京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