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9:06:01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王景(实习)张晓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判决书,牵出一起金融理财委托合同纠纷案。
三年前,钱某投资百万购买私募产品理财,但三年后到期却亏了七成。于是,钱某将京东金融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败诉后钱某再次上诉,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再次聚焦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持一审判决。
当公司A的员工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出示的名片为更有知名度的关联公司B,那么销售机构是A还是B呢?当销售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销售私募产品时是否影响产品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呢?本案中,投资者钱某曾任金融机构高管,且已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金融产品的认购流程、亏损风险的认定有何影响?
近年来,理财产品暴雷后,不少投资者均以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由将销售机构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均成为双方“扯皮”重点,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除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外,还会考量什么呢?
百万理财亏七成,将京东系三公司告上法庭判决书显示,钱某于三年前购买的私募产品到期后亏损,便将京东金融在内的涉案金融机构告上法庭以求赔偿。
2018年1月5日,钱某投资100万元购买了“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大通阳明252号),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业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计划投资于大业信托·北讯电信债权投资被动型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投资款,用于补充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6%/年,付息方式为自然半年付息,该项资产风险评级为R3。
2018年1月12日,大通阳明252号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据悉,该产品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10日。
2019年4月,大业公司发布《大通阳明252号清算报告》称,该基金2019年4月2日资产总值约为6000万元,其中,现金资产约1445万元,未变现资产约4554万元。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基金清算当日支付可分配资金中已变现资产当中的一部分,为本金1445.2万元,收益0元。
之后,钱某收到资管计划专门账户汇款约25.4万元,附言赎回净额。除该笔25.4万元回款外,钱某还收到一笔利息3.58万元。
100万缩水至30万,一怒之下的钱某将涉案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机构告上法庭,以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其资金受损,要求各被上诉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本金80万元,以及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损失的收益及利息8.0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被告的销售机构有3家京东系公司,包括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科技公司)、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家金服)、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京东肯特瑞公司)。
钱某表示,购买涉案资管产品全程是通过第三人唐某的推荐,其个人名片logo及微信发送的产品摘要上的logo显示为“京东金融”, “东家财富”,记载的部门及职务为“东家财富财富管理部理财经理”,融易新媒体,因此东家金服公司为实际向钱某销售大通阳明252号的销售机构。而京东科技公司通过子公司实际控制东家金服公司及京东肯特瑞公司,且在销售时混淆了京东金融的概念,误导了钱某,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