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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24-04-22 22:32:38来源: 滨州市场监管

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经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880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情形,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惠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办。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所购买安全网系假冒“安惠”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部分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包装箱(鸭梨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食品公司发现李某某在售某款鸭梨醋所采用的外包装与其持有专利号为ZL202030778063.6的“包装箱(鸭梨醋)”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存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损害了其品牌和产品形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请求人向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快速聚焦请求人与遭请求人争议,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效能,案件合议组研究决定,引入专利技术侦查官出具指导意见。专利技术侦查官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设计、图形构成等多种因素进行比对,认为遭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同点属于细微差别,对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不易引起视觉冲击,不会引起整体视觉上显著差异。因此,在整体视觉上遭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也即两者外观设计近似。阳信县市场监管局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实物比对、技术侦查官指导意见书,最终判定遭请求人构成侵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遭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七: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赖某某就其专利号为ZL202230645195.0的“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与遭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无棣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移送。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跨区域专利纠纷移送材料后,于2023年6月9日依法立案侦查。滨州、漳州两地市场监管局本着“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通过远程线上口头审理的方式,对该专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经合议组审理,遭请求人在淘 宝网仿制销售“包装箱(果汁柚)”专利相关产品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遭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无棣县市场监管局采用异地线上口头审理方式,有效解决了两地当事人难以同时到庭参与审理的现实问题,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异地协作的良好互动模式。同时整个审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上链存证,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八: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蒲江丑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蒲江丑柑产业协会的投诉对无棣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淘 宝平台开设店铺宣传、销售过程中,将销售的“现摘四川不知火丑橘10斤整箱应季水果丑柑丑八怪耙桔子”商品“特产品类”一栏标注为“蒲江丑柑”,该商品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蒲江丑柑”保护范围内的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蒲江丑柑”地理标志柑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5.2元,罚款423元,上缴国库。

案例九: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健康咨询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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