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6 04:45:01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美容店开业2个月就关门
消费者持续3年要求退款无果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消费者协会
协助消费者起诉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美容店开业2月即关门
拒退消费者1万元遭起诉
2021年6月3日,消费者刘某去泰州星辰美容美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消费,当时该公司正进行促销活动,刘某充值1万元参与活动。2021年7月22日,星辰公司孙某某向刘某推销美容单项服务,刘某又充值3400元。2021年8月初,该公司因疫情无法营业,2021年9月份关闭经营场所,均未通知刘某。刘某要求该公司退还充值余额1万元,对方置之不理。
消费者2次充值记录。资料图片
刘某向12315举报
姜堰区消协出面协调
星辰公司股东孙某某安排刘某到其他店铺消费,然而该店铺并不接纳,致刘某无法消费。姜堰区消协及刘某要求该公司退还未消费的1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始终不予理睬。
据了解,该公司因开业后经营时间不长不再营业和进行纳税申报,已遭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两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在姜堰区消协律师团的支持下,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起诉星辰公司及法人吕某、股东孙某某,请求判令星辰公司退还刘某未消费的1万元,赔偿刘某损失3万元,吕某、孙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遭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
据悉,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当天,融易新媒体消息,法院依据刘某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遭申请人星辰公司、吕某、孙某某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其他财产。
法院审理认定欺诈
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星辰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服务合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星辰公司在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未退还刘某的预收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相关规定。刘某要求星辰公司立即退还未消费预付款中的1万元,于法有据。
根据《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星辰公司在停业后,虽曾安排刘某到其他门店消费,但事实上刘某无法进行消费,可见并未对刘某作出妥善安排。市场监管部门也认定星辰公司超过六个月未依法纳税及申报,且登记住所未发现有经营活动,查无下落、无法联系,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星辰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刘某要求星辰公司增加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吕某、孙某某作为股东对星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星辰公司退还刘某预付款1万元
增加赔偿损失3万元
吕某、孙某某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从泰州市姜堰区消协了解到,消费者刘某目前已收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发放的赔付款40820元(包括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和保全费420元)。至此,此案赔付款已经执行到位。
消协点评
姜堰区消协秘书长李向阳向记者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对那些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企图通过利用《公司法》股东仅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非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时,此案也给消费者以信心,还社会以公道,予欺诈以惩罚,将激励广大消费者敢于维权并坚决主张权利;也警醒心存侥幸的非法经营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