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9 15:35:01来源:界面新闻
二是明确可转债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工作的底稿归档时间。三是细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究竟受托管理职责,包括持续关注义务、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督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据《指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例如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原保荐机构恶意隐瞒将要担责等八大方面。
此外,《指引》还明确保荐人变更的交接安排及督导义务履行要求。中证协指出,此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多年造假经历中曾推进多次再融资运作,并更替不同的保荐机构,然而不同的投行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都未能发现上市公司造假问题。
对此,《指引》明确,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依法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人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根据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发生变更的5个交易日内向继任保荐人提交交接文件,向所在证券交易所报告。
继任保荐人发现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者恶意隐瞒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恶意隐瞒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原保荐人未在保荐人变更之日前就上一会计期间出具持续督导定期报告、专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就其持续督导期内相关持续督导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原保荐人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完成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或者报告。原保荐人在其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保荐人变更而免除。
继任保荐人自变更之日起依法承担持续督导职责。如根据原保荐人的书面说明文件,上市公司存在问题、风险或重点关注事项的,继任保荐人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整改并规范运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融易新媒体消息,同时根据自律规则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指引》中规定,持续督导期项目,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保荐人应当妥善保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近两年来,投行监管处罚力度均趋严,“一事三罚”成常态。10月18日,证监会通报检查情况,并发布系列罚单。13家券商投行、43名相关责任人共计收下罚单2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