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6 00:25:02来源:中国经济网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3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我局指定账户(户名: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或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监局龙华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