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6 00:25:02来源:中国经济网
3.证据提取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录屏光盘)1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TSA-04-20240619347624951),北京市丰台区市监局《协助侦查复函》材料,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网络广告事实和费用;
4.询问笔录2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事实。
2024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4]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未经审查且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美容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美容广告,并且经查询办案平台,当事人因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遭本局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8月30立案处罚,属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当从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