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 10:18:02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由于同一原因接连发生了两次事故,公司非常痛心并深刻反思,董事长已经明确对全体高管和内部全体员工敲醒响钟,坚决不能再有此类安全事故出现。”帕瓦股份董事会秘书徐琥表示。
近期,一份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让帕瓦股份(688184)一段被“尘封”的往事再度回到投资者视线。
徐琥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为了避免再次出现安全问题,目前公司对整体安全环境工作提级管理,单独成立一级部门,此后高风险工作将全部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队伍来从事作业;同时,所有职能部门也全部参与安全环境工作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而公司对于“9·16”事故及其《调查结果》未披露公告,徐琥回应称,主要是该事故被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触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标准。
未触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标准
7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绍兴诸暨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16”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调查认定,“9·16”事故是企业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同时《调查报告》给出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时负有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生产总监徐某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帕瓦股份等及相关人员。帕瓦股份年报及招股说明书显示,总经理张某即公司董事长、实控人张宝,生产总监徐某和即徐宝和。
市场曾多次质疑,《调查报告》发布至今,帕瓦股份始终未披露相关公告回应本次事故。徐琥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未针对事故发布公告主要出于四方面原因。
“第一,公司需要信息披露的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绍兴应急管理局对本次事故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45万元,暂未触及公司财务报告指标对应的重大损失比例标准;第三,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有序,未收到有关部门要求停产等行政措施;第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前正常履职,未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留置问询或其他司法措施。综合考虑这四方面原因,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信息而未及时披露的情况。”徐琥表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徐琥进一步补充,“在上市前三天,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对于后续可能披露公告的时点,徐琥回应,仍要看生产活动秩序是否正常维持,实控人和董监高是否正常履职。“调查报告建议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生产总监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以及建议行政处罚的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这两条建议后续是否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披露公告的关键。”他表示,此外若公司股价有较大波动,公司也会及时向市场进行相关说明。
从两条建议来看,总经理张宝以及副总经理、生产总监徐宝和是否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徐琥表示“是未知数”。
同一原因造成两次事故
回溯“9·16”事故,在2022年9月16日7时12分,即帕瓦股份科创板上市的前三天,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5万元。
帕瓦股份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用于镍钴锰三元正极材料的制造。
《调查报告》内容显示,事故发生地点为帕瓦股份6车间4号生产线4-3#反应釜,两名死者分别为6车间班长何某强和6车间中控员余某。反应釜内部空气循环不畅,一直存有氮气。班长何某强在仅佩戴安全帽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4-3#反应釜清洗盐管结晶。而中控员余某发现倒在反应釜内的何某强后,同样未采取受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反应釜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