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9 15:32:48来源:互联网金融
近日,蓝鲸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易宝支付与《中国经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易宝支付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4月,中国经营报刊登文章《易宝支付多事之秋:涉外汇骗局后再现“刷单门”》,原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下称“易宝支付”)认为本文为“仅凭东拼西凑的互联网信息主观猜测即形成报道内容,具有明显恶意,经多家媒体转载后不良影响持续扩大”,严重损害其公司名誉权。
易宝支付认为,文章中对21CN聚投诉已发布的“刷单门”事件再次报道,扩大了该事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其次“外汇骗局”事件中记者采用的易宝支付的回应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稿件中“B端经营模式”一段引用的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没有标明统计标准,存在误导读者的问题;而文章中植入易宝支付受5次处罚内容与文章内容无关,易宝支付认为该报道具有贬低之意;另外,易宝支付认为文章中引用业内人士的评论没有事实依据;在文章最后一段关于被航天信息收购一节是虚构事实,造成了公司名誉权的降低。
易宝支付要求:1、立即删除《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涉案报道文章;2、立即排查转载涉案文章及可能改变文章标题但内容一致的相关文章的所有媒体、网站,并通知其立即删除。3、在《中国经营报》纸媒及电子版首页明显位置、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刊登致歉声明,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5、赔偿原告公证费8780元人民币。
中国经营报指出,涉案报道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该文章是以事实为基础并非主观猜测的,且报社在收到投诉后,对易宝支付进行了公正的采访,并将采访公布于众,同时对本案涉及的情况也向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力求真实准确。此外,中国经营报认为在刊发报道之前已有多家媒体对易宝支付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即使是原告的商誉有损害,也与报社的报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易宝支付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综合双方对事实部分的陈述,文章中涉及的几方面事件系真实发生,故涉案文章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对易宝公司提出引用艾瑞数据的不完整、以唐彬为名义发表的评论以及“业内人士”评论的内容,未见有明显的诋毁、贬损的恶意,恶意对于数据的引用一节,文章中虽未完整引用做出相应的评论内容,但对于社会大众,单纯的数字描述不能导致读者作出否定的评价。对于以唐彬名义记载的文章内容,也无歪曲或贬损的内容,业内人士虽未指明身份,但内容也是对行业的评论。法院指出涉案文章虽是含有对易宝公司负面信息内容,但无明显虚构事实亦无恶意贬损、诽谤的内容。
故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易宝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对易宝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易宝支付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在今年3月,易宝支付还成为被执行人,相关的两则执行裁定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两则裁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2933371.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733元,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162629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662元。两则裁定书共计冻结、划拨易宝支付逾4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