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18:15:02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确定“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中学食堂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6.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三)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小学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进货入库台账内容为空白。经查,该小学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三: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9月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厨的炊具柜内有1瓶东古味极鲜酿造酱油无生产日期。该幼儿园食堂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该幼儿园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留样记录不规范、地沟下的排污槽无固定的防鼠网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中学未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30日,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现场操作间有凉菜制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