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6 16:05:01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流通及生产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品老式蛋糕(糕点),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1批次老式蛋糕(糕点)经营企业核查办置情况
西宁市城西区市监局对青海丰宁商贸有限公司海湖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老式蛋糕(糕点)进行了侦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融易新媒体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西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关于对1批次老式蛋糕(糕点)生产企业核查办置情况
互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海麦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侦查。经查青海麦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该公司主动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问题原因,并对前期生产销售的老式蛋糕(糕点)进行了召回,同时对2024年6月11日生产的老式蛋糕(糕点)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为各项指标合格。并递交了《不合格食品排查整改报告》、生产台账、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及配送二联单等证明材料,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海麦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加强对企业整改情况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
青海省市监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