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 01:55:01来源:互联网
为切实保障广大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开展吉安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处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广大师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公布第四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某酱鸭店无证经营酱鸭食品案
2024年6月,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学周边的某酱鸭店无证经营酱鸭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吉州区某小学周边的某酱鸭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延续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永丰县市监局依法对永丰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永丰县市监局接相关部门智慧监管平台通报信息,当事人某幼儿园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确定到位的情况。5月10日,融易新媒体消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5月17日,永丰县市监局再次接到智慧监管平台涉及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杂物间门缝间隙过大,厨房窗户未安装纱窗且窗户边框缝隙过大,“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市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永丰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