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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瘦30斤?“减肥药”可别乱吃!

时间:2024-06-18 23:33:41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微信号

“纯天然,无副作用”

 

  “三天瘦5斤,月瘦30斤”

 

  ……

 

  随着天气渐热

 

  各种“减肥药”也开始跃入大众视野

 

  近日,象山查办一起有害减肥食品案

 

  快跟小市一起来看看——

 

  案件详情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自己吃了花费1380元买的减肥药后感到心慌心悸,怀疑该减肥药添加了不法物质。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向涉事方购买了2瓶宣称具有减肥功能的棕红色减肥胶囊。从到货产品外包装看,每瓶装有30粒胶囊,瓶身无任何标签文字,无其他说明书等。而检验报告显示,涉事方销售的减肥胶囊内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它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来降低食欲、增加饱食感、加速能量消耗,服用后会引起心跳过速、频繁失眠、头痛、精神恍惚等严重后果。早在2010年10月,西布曲明就遭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它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不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今年以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累计查办减肥食品系列案9起,其中涉刑移送公安3起,被罚款15.03万元。这9起案件中,涉及的减肥药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其中不乏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视频引流的。产品为胶囊型的减肥药,全部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这些减肥产品一般通过线上销售,推广范围大,往往以“不节食不反弹”“模特专供”“月瘦30斤”等功效作为宣传卖点,同时在朋友圈营造好评如潮、即将断货的假象,一部分爱美心切的消费者就会上当受骗。
 

  小市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融易新媒体消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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