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18:10:01来源:互联网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并由起草单位牵头共同拟制标准草案。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工作严谨,无不良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至少每2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和文献来
源,且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和企业、监管部门、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抄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的材料应当由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全面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
秘书长会议对标准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标准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完成审查标准后,专业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究竟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